
中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方县公安局
关于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暨
追缴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
公 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文件规定,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我县将对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进行核查整治,追缴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失业保险待遇(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其家属应当在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
死亡当月及时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
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服刑后,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其服刑情况,因申报不及时,造成多发待遇的,应及时退回服刑期间多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
三、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重新就业或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在重新就业当月或办理退休手续当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多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
四、每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只能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其中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不得全额双重领取。
六、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除外)的人员停发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同一人员不得异地、多户头重复领取相同社会保险 待遇。
八、因工死亡人员家属从职工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同时重复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多领取部分应予以退回。
九、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及家属,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到所属乡镇劳动保障站办理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退回业务。
十、经告知后仍拒不退还的,将依法处理。
十一、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望广大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及家属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请尽快自觉、主动足额退回,拒不退回的,将被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并依法追缴、打击处理。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特此公告。
监督举报电话∶0745-2811892
中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方县公安局
2021年10月12日
责编:杨丽群
来源:中方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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